我只想知道將來我會死在什麼地方,這樣我就不去那裏了。—保險篇
『我這輩子遇到的聰明人,沒有一個不是每天閱讀的』—查理・孟格 『我只想知道將來我會死在什麼地方,這樣我就不去那裏了。』—查理・孟格 查理叫我們要多多思考,而且要反向思考 不要只膠著於字面意義 譬如說債券就一定低風險、一定安全嗎? 那麼一定要看看何謂是 保證配息的高收益債 譬如說股票就一定高風險、一定不能碰嗎? 那麼一定要看看 瑞士央行買了多少美國股票 譬如說 國際保單 真的就是很危險嗎? 我也覺得還好,不然我也不會開美國券商 國際保單利率比較高也是事實 壽險保障也應該無法納入台灣稅法認定 所以安心賺利息還可以,不要奢望有稅賦效果 萬一財產持有人死亡,國外也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或是繼承人認定的問題 譬如說身故保險金就一定免遺產稅嗎? 別忘了現在還有最低稅負制 別忘了現在還有實質課稅、公平課稅原則 請看這個法院判例 法官判定何謂壽險保障、何謂儲蓄性質之遺產 何必冒這個風險來走法院程序、來擔心國稅局呢? 每人每年贈與額度有220萬,超過的部分現在單一稅率是10% 可以儘早規劃,製造金流稅源 等政府沒錢要修改稅率時 再來後悔其實也來不及了 「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系爭保險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以本金加利息核課遺產稅),此亦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人壽保險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等立法意旨不符,是被上訴人依實質課稅、量能負擔之公平正義原則,就系爭保險增值保額給付5,987,700元部分,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系爭保單除主契約之保險金額3,000,000元外,另有增值保額(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至(被保險人)身故時,逐年按基本保額的10%及5%,以單利、複利計算方式給付,以第1保單年度為例,保險給付3,450,000元,扣除保險金額3,000,000元,增值部分450,000元實際上即相當於所繳保險費(年繳533,100元)扣除保險公司保險成本等費用後之領回,故系爭保險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