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知道將來我會死在什麼地方,這樣我就不去那裏了。—保險篇
『我這輩子遇到的聰明人,沒有一個不是每天閱讀的』—查理・孟格
『我只想知道將來我會死在什麼地方,這樣我就不去那裏了。』—查理・孟格
查理叫我們要多多思考,而且要反向思考
不要只膠著於字面意義
譬如說債券就一定低風險、一定安全嗎?
那麼一定要看看何謂是保證配息的高收益債
譬如說股票就一定高風險、一定不能碰嗎?
那麼一定要看看瑞士央行買了多少美國股票
譬如說國際保單真的就是很危險嗎?
我也覺得還好,不然我也不會開美國券商
國際保單利率比較高也是事實
壽險保障也應該無法納入台灣稅法認定
所以安心賺利息還可以,不要奢望有稅賦效果
萬一財產持有人死亡,國外也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或是繼承人認定的問題
譬如說身故保險金就一定免遺產稅嗎?
別忘了現在還有最低稅負制
別忘了現在還有實質課稅、公平課稅原則
請看這個法院判例
法官判定何謂壽險保障、何謂儲蓄性質之遺產
何必冒這個風險來走法院程序、來擔心國稅局呢?
每人每年贈與額度有220萬,超過的部分現在單一稅率是10%
可以儘早規劃,製造金流稅源
等政府沒錢要修改稅率時
再來後悔其實也來不及了
「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系爭保險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以本金加利息核課遺產稅),此亦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人壽保險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等立法意旨不符,是被上訴人依實質課稅、量能負擔之公平正義原則,就系爭保險增值保額給付5,987,700元部分,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系爭保單除主契約之保險金額3,000,000元外,另有增值保額(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至(被保險人)身故時,逐年按基本保額的10%及5%,以單利、複利計算方式給付,以第1保單年度為例,保險給付3,450,000元,扣除保險金額3,000,000元,增值部分450,000元實際上即相當於所繳保險費(年繳533,100元)扣除保險公司保險成本等費用後之領回,故系爭保險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以本金加利息核課遺產稅)」
不過凡事都是千金難買早知道
現在比較令人猶豫的都是十多年前買的儲蓄險產品
因為那個時候的利率較高
不像最近幾年的儲蓄險產品利率低
所以千萬要有認知
如果要保留十多年前買的高利率儲蓄險產品
會有實質課稅的風險
解約贖回之後,進行贈與就直接沒有遺產稅的問題
缺點是現在已經沒有高利率的儲蓄險產品可以購買
現在都是低利率時代
至於現在呢!儲蓄險產品利率很低
還是有可能課到儲蓄性質的遺產稅
所以用儲蓄險產品來規避遺產稅
實在只是讓自己多負擔風險而已
特別是高額的保單
國稅局一定會拿放大鏡檢視
『我只想知道將來我會死在什麼地方,這樣我就不去那裏了。』—查理・孟格
查理叫我們要多多思考,而且要反向思考
不要只膠著於字面意義
譬如說債券就一定低風險、一定安全嗎?
那麼一定要看看何謂是保證配息的高收益債
譬如說股票就一定高風險、一定不能碰嗎?
那麼一定要看看瑞士央行買了多少美國股票
譬如說國際保單真的就是很危險嗎?
我也覺得還好,不然我也不會開美國券商
國際保單利率比較高也是事實
壽險保障也應該無法納入台灣稅法認定
所以安心賺利息還可以,不要奢望有稅賦效果
萬一財產持有人死亡,國外也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或是繼承人認定的問題
譬如說身故保險金就一定免遺產稅嗎?
別忘了現在還有最低稅負制
別忘了現在還有實質課稅、公平課稅原則
請看這個法院判例
法官判定何謂壽險保障、何謂儲蓄性質之遺產
何必冒這個風險來走法院程序、來擔心國稅局呢?
每人每年贈與額度有220萬,超過的部分現在單一稅率是10%
可以儘早規劃,製造金流稅源
等政府沒錢要修改稅率時
再來後悔其實也來不及了
「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系爭保險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以本金加利息核課遺產稅),此亦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人壽保險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等立法意旨不符,是被上訴人依實質課稅、量能負擔之公平正義原則,就系爭保險增值保額給付5,987,700元部分,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系爭保單除主契約之保險金額3,000,000元外,另有增值保額(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至(被保險人)身故時,逐年按基本保額的10%及5%,以單利、複利計算方式給付,以第1保單年度為例,保險給付3,450,000元,扣除保險金額3,000,000元,增值部分450,000元實際上即相當於所繳保險費(年繳533,100元)扣除保險公司保險成本等費用後之領回,故系爭保險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以本金加利息核課遺產稅)」
不過凡事都是千金難買早知道
現在比較令人猶豫的都是十多年前買的儲蓄險產品
因為那個時候的利率較高
不像最近幾年的儲蓄險產品利率低
所以千萬要有認知
如果要保留十多年前買的高利率儲蓄險產品
會有實質課稅的風險
解約贖回之後,進行贈與就直接沒有遺產稅的問題
缺點是現在已經沒有高利率的儲蓄險產品可以購買
現在都是低利率時代
至於現在呢!儲蓄險產品利率很低
還是有可能課到儲蓄性質的遺產稅
所以用儲蓄險產品來規避遺產稅
實在只是讓自己多負擔風險而已
特別是高額的保單
國稅局一定會拿放大鏡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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