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知道將來我會死在什麼地方,這樣我就不去那裏了。—保險篇

『我這輩子遇到的聰明人,沒有一個不是每天閱讀的』—查理・孟格

『我只想知道將來我會死在什麼地方,這樣我就不去那裏了。』—查理・孟格

查理叫我們要多多思考,而且要反向思考
不要只膠著於字面意義

譬如說債券就一定低風險、一定安全嗎?
那麼一定要看看何謂是保證配息的高收益債

譬如說股票就一定高風險、一定不能碰嗎?
那麼一定要看看瑞士央行買了多少美國股票

譬如說國際保單真的就是很危險嗎?
我也覺得還好,不然我也不會開美國券商
國際保單利率比較高也是事實
壽險保障也應該無法納入台灣稅法認定
所以安心賺利息還可以,不要奢望有稅賦效果
萬一財產持有人死亡,國外也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或是繼承人認定的問題

譬如說身故保險金就一定免遺產稅嗎?
別忘了現在還有最低稅負制
別忘了現在還有實質課稅、公平課稅原則
請看這個法院判例
法官判定何謂壽險保障、何謂儲蓄性質之遺產
何必冒這個風險來走法院程序、來擔心國稅局呢?
每人每年贈與額度有220萬,超過的部分現在單一稅率是10%
可以儘早規劃,製造金流稅源
等政府沒錢要修改稅率時
再來後悔其實也來不及了

「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系爭保險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以本金加利息核課遺產稅),此亦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人壽保險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等立法意旨不符,是被上訴人依實質課稅、量能負擔之公平正義原則,就系爭保險增值保額給付5,987,700元部分,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系爭保單除主契約之保險金額3,000,000元外,另有增值保額(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至(被保險人)身故時,逐年按基本保額的10%及5%,以單利、複利計算方式給付,以第1保單年度為例,保險給付3,450,000元,扣除保險金額3,000,000元,增值部分450,000元實際上即相當於所繳保險費(年繳533,100元)扣除保險公司保險成本等費用後之領回,故系爭保險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以本金加利息核課遺產稅)」

不過凡事都是千金難買早知道
現在比較令人猶豫的都是十多年前買的儲蓄險產品
因為那個時候的利率較高
不像最近幾年的儲蓄險產品利率低
所以千萬要有認知
如果要保留十多年前買的高利率儲蓄險產品
會有實質課稅的風險
解約贖回之後,進行贈與就直接沒有遺產稅的問題
缺點是現在已經沒有高利率的儲蓄險產品可以購買
現在都是低利率時代

至於現在呢!儲蓄險產品利率很低
還是有可能課到儲蓄性質的遺產稅
所以用儲蓄險產品來規避遺產稅
實在只是讓自己多負擔風險而已
特別是高額的保單
國稅局一定會拿放大鏡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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