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稅率其實不高,但是重複課稅的機率很高!

台灣萬萬稅!
台灣稅率其實不高,但是重複課稅的機率很高!
所以一談起稅務問題,大家都特別注意!
台灣受薪階級可以避稅、逃稅的空間很小很小
建議大家了解正確的課稅方式
踏踏實實、光明正大的繳稅最好
讓保險發揮風險保障的功能
投資還是選擇正確投資工具

以下針對個人稅的部分討論,不是針對避稅、逃稅的目的,只要能夠知道台灣相關法規,怎麼課稅的,讓大家可以少犯點錯誤、少踩點地雷,應該就是功德無量了(不然通常等到國稅局盯上,都是已經來不及了)

個人稅分為幾種,有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等

一、遺產稅與贈與稅

保險法第112條的確有規定,如果有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保險的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也有相同的規定。所以如果有「指定的受益人」,則生前透過繳交保費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為保單的價值,死後再以保險給付的方式,的確有機會不被計入遺產的總額。

網友整理了一些過去被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對死亡人壽保險金課遺產稅的特徵。
總共有九個(地雷踩越多、課稅機率越大):
1、躉繳投保
2、高齡投保
3、重病投保或帶病投保
4、短期投保
5、密集投保
6、鉅額投保
7、舉債投保
8、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或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9、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

有關保險的基本原則大底可分為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以及主力近因原則等。

案例一:「被繼承人」若不是被保險人,則該保單權利價值應課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其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甲君在生前購買保險,以其本人為要保人,甲君的太太乙君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子女為受益人。  甲君過世之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並繳納遺產稅,被國稅局開單補稅。

地雷拆解建議:
如果有特殊考量而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請於『適當』時機將要保人轉換為被保險人!
a.要保人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變更要保人即視同贈與,應以要保人變更之日起計算保單價值,課徵10%贈與稅。
b.要保人身故更換要保人時,保險公司會要求下列文件:一、保險單,二、要保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三、契約變更申請書,四、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五、新要保人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以上拆解地雷建議僅供參考,實際操作需要非常細膩,需要實務經驗參考,請自行洽詢相關專業人員,並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案例二:要保人、受益人的設定及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的領取金額,可能產生贈與稅
生存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都在每年220萬的贈與免稅額度內,不會有贈與稅產生。
當年生存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總額超過220萬的免稅額度,超過部分就必須要繳納贈與稅。
除了額度很重要之外,贈與稅的關鍵是資金流動紀錄,也很重要!

地雷拆解建議:建立正當的資金流動紀錄是關鍵!
(從一開始投保就建立正確的資金流動紀錄,請自行洽詢相關專業人員,並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案例三:你以為被保人死亡,保險公司會自己把保險金送上門嗎?
假如買了保單,但沒告知家人買了哪些保險,哪一天發生意外造成昏迷或者死亡,保險公司會主動理賠嗎?還是如果家人都沒發現保單的話,就白白損失權益了?
保險公司不會主動理賠保戶,所以,再跟大家提醒兩大重要觀念:
1. 定期檢視保單
2. 整合家庭保單,減少重複購買問題

地雷拆解建議:
假如不幸有親人發生意外離開了,想查詢保單內容,以下兩種建議做法:
1. 已知投保公司,直接向投保公司查詢
2. 如果不確定投保公司或同時多家投保,可以至壽險公會申請查詢

金管會新聞稿:保險依現行實務作法,民眾如為保單之利害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可向壽險公會申請查詢被保險人之投保紀錄,資料範圍除涵蓋壽險業承保之人身保險外,也包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在毋須補件情形下,處理回復期間需5個工作日。為進一步方便民眾查詢過世親人之投保紀錄,金管會已協調壽險公會研議於各縣市設一試點(如附表),由特定保險公司營業處所代收民眾申請書,處理回復期間亦將研議縮短為3個工作日。

案例四:高保費、低保障,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
系爭保單除主契約之保險金額300萬元外,另有增值保額(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至(被保險人)身故時,逐年按基本保額的10%及5%,以單利、複利計算方式給付,以第1保單年度為例,保險給付345萬元,扣除保險金額300萬元,增值部分45萬元實際上即相當於所繳保險費(年繳53萬元)扣除保險公司保險成本等費用後之領回,故系爭保險具有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以本金加利息核課遺產稅),此亦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人壽保險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等立法意旨不符,是被上訴人依實質課稅、量能負擔之公平正義原則,就系爭保險增值保額給付598萬元部分,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二、所得稅

基本所得稅額(也就是最低稅負制)第十二條之二:本條例施行後(95.1.1)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受領保險給付之後,保險公司會通知相關單位,資金流動也會有紀錄,所以務必確保保險給付當下,受益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地雷拆解建議:
不論是保險生存給付或是保險死亡給付,給付執行時相關單位一定會收到通知,也會有資金紀錄,所以『適當』時機執行給付也是非常關鍵的!

除了個人稅之外,台灣稅法還有公司稅,台灣稅法的灰色地帶多,避稅方法已明目張膽到開班授課。 在講師解說下,企業與富人把身分、名目變一變,稅就少一半,甚至全免。

公司稅複雜很多,受薪階級的人員(包含醫師、工程師...等)不要想太多,乖乖的工作、報稅!至於有開診所、公司的朋友,有機會再私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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